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1990年1月20日發布
{C}{C}第一章 {C}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高等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諸方面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走與工農相結合的道路;應當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斗的獻身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第三條 高等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合格人才。要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從嚴治校,優化辦學環境,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健全管理制度應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對學生以正面引導為主,警惕并抵制國外敵對勢力的思想政治滲透和國內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的侵襲,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學生管理,是指對學生入學到畢業在校階段的管理,是對高等學校學生學習、生活、行為的規范。
{C}{C}第二章 {C}學籍管理
{C}{C}第一節 {C}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過注冊后復查合格,即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到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七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由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回家醫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C}{C}第二節 {C}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記分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照教學計劃規定學完某門課程,成績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一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應重修。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荚囎鞅椎?,應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事先經過批準。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并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以補考機會。
第十四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他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C}{C}第三節 {C}升級與留、降級
第十五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第十六條 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進行考核后,經學校批準,允許跳級。
第十七條 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按學校的規定補考。一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不及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跟班試讀,準予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補考后視全年成績決定升級或留級。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課程門數。
第十八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所修課程未達到規定學分數的,可編入下一年級。
第十九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連續兩次,累計不得超過兩次;??茖W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一次。
第四節 轉系(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系(專業)、轉學: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系(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系(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蚱渌叩葘W校別的系(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系(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根據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梢赃m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系。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系(專業),轉學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轉系(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系(專業),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專業)推薦,擬轉入系(專業)審核同意,由學校教務部門審批。
(二)轉入其他學校者,經兩校同意,還須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批準(跨省市者須兩地主管高校部門批準)。并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區公安、糧油部門。學生轉系(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系(專業)、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三)由??妻D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贫昙?/span>(含二年級)以上者;
(五)師范院校(學校認為不宜學師范者除外)轉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費轉入公費者;
(七)無正當理由者。
第五節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